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
宁公规〔2018〕1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